中学生张某在学校组织的义务劳动中受伤,目前河南省社旗县法院判决该学校赔偿张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司法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33135.42元。
为迎接市级示范学校检查验收,社旗县某中学组织安排卫生大扫除活动,该学校学生张某被安排使用校方自制钢质铁铲清理风景树根,在劳动过程中致腰部受伤,经鉴定为伤残十级,治疗费用达24916.36元。张某愤而诉至法院。
庭审中原告张某诉称在学校组织的义务劳动中腰部受伤,四处求医没有彻底痊愈,已造成终身残疾,要求被告赔付原告伤残补助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共计4万元整。被告诉称原告之伤并非是在学校组织劳动过程中造成,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责任,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义务劳动属社会实践活动,组织义务劳动属教育机构履行教育职能的一部分。原告在劳动中受伤,因事发时间比较久远,事件中有关的劳动工具及劳动对象等用于认定被告所组织的义务劳动的强度是否同原告当时身心发育状况相适应的证据已经灭失,已不能收集,原告又无其他证据,故被告在本案中是否具有过错,无法认定。但该事件源于义务劳动,具有无支付报酬为内容的帮工性质,且学校确系受益方,故应参照帮工的有关规定,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共计33135.42元。对于精神损害赔偿,因事件并未对张某精神上造成严重后果,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