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部:
我与夏某属于再婚夫妇,他与前妻生的女儿和我们一起生活。2012年4月,夏某因车祸死亡,我不愿意养继女,要求其生母抚养,遭拒绝。请问我丈夫死后,前妻生的女儿该谁养?
读者:胡兰
胡兰读者:
您好!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再婚配偶对对方带来的子女本无抚养教育的义务,继父母是基于婚姻关系的形成客观上充当生父母抚养子女的帮手。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三条明确规定:生父与继母、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故你的继女有其生母抚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