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雇主开车出车祸受伤,法院判决雇主应赔偿受害人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13441.87元,可判决生效后八个多月,雇主仍未支付,无奈之下,受害人申请法院执行。在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干警的努力下,日前,受害人朱某拿到了拖欠已久的赔偿款。
申请人朱某于2010年11月20日受雇于被申请人高某为其开车,所驾车辆为重型半挂牵引车,此车的另一名驾驶员是赵某。2011年11月30日,赵某驾驶该车由福州往南昌方向行驶,途径福银高速公路某路段时,撞上由徐某驾驶的重型厢式货车尾部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赵某当场死亡,申请人朱某受伤。此事故经江西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直属三支队第三大队认定,驾驶人赵某、徐某在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朱某不承担责任。
事故发生后朱某被送往抚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3天,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由朱某的雇主高某支付。后朱某回到南召县人民医院继续治疗,经诊断为:1、右上颌突囊肿;2、鼻骨骨折。住院5天花去医疗费1733.87元。医院出具的证明显示,朱某需休息三个月。朱某的劳务工资高某已支付,后为朱某的医疗费用赔偿问题与雇主高某发生纠纷,朱某诉至南召县法院,法院调解无果,2011年11月9日法院依法判决高某作为雇主应承担连带责任,应赔偿朱某在南召医院的医疗费1733.87元;两次住院8天院外休息90天,计误工时间98天,按其月工资3500元计算,共计误工费11368元;其他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以上共计13441.87元,在判决生效后10内履行完毕。
而作为被告的高某迟迟不履行法院判决,2012年8月6日,朱某到南召县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局干警详细了解了案情后,多次找高某解释:朱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被告作为雇主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在执行干警做了大量释法明理的工作后,高某主动约见朱某履行判决。8月27日,高某派人来到南召县约见朱某,双方协商后,高某当场拿出9000元给朱某,双方签署协议,以后互不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