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倒车撞伤行人 车主、保险公司对簿公堂

  发布时间:2012-08-30 08:33:16


829日,河南省新野县法院审结一起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法院判决被告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野支公司赔偿原告肖德建保险金68610.55元。

2011419日,原告雇佣的司机郭振玲驾驶原告所有的豫R26929(鄂F1951挂)车在枣阳市万通棉纺厂院内倒车时,与行人李文冬发生相撞,造成李文冬左腿骨折。经枣阳市公安交警大队认定,郭振玲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文冬无责任。李文冬当天被送至枣阳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5天,花去医疗费21726.6元,后转至新野县人民医院继续治疗至2011525日出院,花去医疗费1747.95元。李文冬共住院36天,共花去医疗费23474.55元。2011128日,在枣阳市交警大队的调解下,原告向李文冬赔偿医疗费23474.55元、伙食补助费940元、护理费3204.2元、误工费18813.4元、残疾赔偿金32116元、交通费700元,共计79248.15元。20111128日,经南阳古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文冬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另查明,2010726日,原告为其所有的豫R26929车在被告处购买了交强险,保险期间为一年,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后,原告为处理事故支出交通费800元。

新野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肖德建为其所有的豫R26929车辆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野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双方已形成保险合同关系。交通事故发生后,原告已赔偿了受害者各项损失79248.15元,故原告请求被告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损失,符合法律规定的部分,依法应予支持。其中,原告请求的医疗费按李文冬实际支出的23474.55元计算。误工时间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为219天,但结合原告的伤情,误工时间酌定180天为宜,按每天50元计算误工费为9000元。护理费按1人护理,每天50元计算36天为1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按每天20元,计算36天为720元。李文冬已构成十级伤残,残疾赔偿金按2011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8194.8元计算20年的10%为36389.6元。因原告仅赔偿李文冬残疾赔偿金32116元,以原告实际赔偿数为准。原告赔偿伤者李文冬的交通费用700元符合实际情况,另原告为处理此次交通事故支出交通费800元属合理支出,均予以支持。以上原告请求各项过高部分,依法不予支持。以上各项费用共计68610.55元,没有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122000元,故应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野支公司予以赔偿。因原告给受害人赔偿后及时依法申请理赔,被告不予理赔,故本案诉讼费用应由被告负担。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Z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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