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张萌萌 通 讯 员 宋豫 张欣
核心提示
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后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却以投保人驾驶车辆时饮酒为由拒绝赔偿,到底免责条款中的“饮酒”该如何认定,保险公司可以拒赔吗?
案情回放
酒后驾车发生事故
石伟是邓州市一个体司机,为车辆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今年3月6日,石伟酒后驾驶一辆轻型自卸货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新野县新甸铺镇乔庄村孙某家门前时,与由西向东步行的孙某发生碰撞,使孙某受伤。经新野县交警大队认定,石伟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酒检显示石伟酒精含量为11.41mg/100ml。孙某受伤后,在南阳市某医院治疗两次,花费医疗费22492.25元,又在新甸铺镇门诊治疗,花费医疗费931.6元。两次的医疗费用全由石伟承担。
之后,石伟想到他为车辆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按照规定,在保险期内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可是当石伟找到保险公司时,保险公司却以石伟是酒后驾驶,属于保险免责情形为由,拒绝赔偿。今年5月8日,石伟诉至新野县法院,要求保险公司理赔23000元。
争议焦点
是否属于“饮酒”驾驶
法院审理时,保险公司辩称,石伟在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条款中约定,驾驶人饮酒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但是“饮酒”的概念在保险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石伟是否属于“饮酒”驾车?这就涉及对“饮酒”的认定。
保险公司称,日常生活中,一般认为只要喝了酒就应当认定为饮酒。但石伟则指出,牵涉争议时,何谓饮酒必须依法界定。交通事故中的酒后驾车包括驾驶员饮酒和驾驶员醉酒两种情形,根据2004年5月3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吸酒精含量阀值与检验标准》的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属于饮酒驾车;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属于醉酒驾车”。石伟的酒精含量为11.41mg/100ml,小于临界值20mg/100ml,所以石伟认为自己不属于饮酒驾车,保险公司不能按照合同免除责任。
法院判决
不支持提供格式条款一方
对于石伟和保险公司两种对于“饮酒”的认定解释,法院该支持哪一方的观点呢?审理时法院认为,石伟与保险公司曾签订过保险合同,这份合同属于格式条款,双方对于合同中免责条款的理解发生了争议。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于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本案中,由于认定石伟是否属于格式条款中的“饮酒”驾驶,原被告双方有两种不同的解释,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应当支持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而保险公司正是“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所以法院不支持保险公司的观点。最后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吸酒精含量阀值与检验标准》,认定原告石伟不属于饮酒驾车,支持石伟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予以赔偿。(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