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失踪的期间该如何计算?

  发布时间:2012-09-06 08:44:25


编辑部:

我朋友李某与丈夫姜某婚后多年不睦,2010918日,姜某又与李某发生争执后离家出走,李某以为丈夫不几日即回(姜某无手机),至该年春节姜某未归,李某向姜某亲戚朋友打听,亦无结果。2012122日,农历腊月三十,仍未有姜某消息。现李某欲申请法院宣告姜某失踪,不知能否办理?

读者:春艳

春艳读者:

您好!本案中涉及到宣告失踪的条件和程序问题。

对自然人宣告失踪必须具备两个条件:1、失踪事实;2、失踪事实持续满2年。失踪事实是指公民离开其住所下落不明。这个条件已经具备。“失踪事实持续满2年”,这里面有个失踪期间的计算问题。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28之规定,在一般情形下下落不明的,从失踪人下落不明的次日起算。则姜某的失踪期间应为2010919日至2012918日。李某欲申请宣告姜某失踪,截止目前仍不足2年,李某可待姜某失踪满2年后再向法院提出申请。

宣告失踪的程序部分主要有申请人和受理法院需要注意。宣告失踪应由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利害关系人包括失踪人的近亲属及其他与其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本案中李某符合申请人条件。宣告失踪案件的受理法院为失踪人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二者不一致的,以后者为准。

责任编辑: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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