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家住处相距不过数百米,可由于一家认为有人驱赶其智障女儿而气愤报复,骑摩托车撞原告之妻,并与原告发生撕扯、打架,致原告轻微伤。9月7日,河南省南召县法院确定被告对原告承担60%的民事赔偿责任,依法判决被告刘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565.90元;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原告诉称,2011年7月18日晚8点左右,被告因认为原告驱赶其智障女儿,骑摩托车至原告家门处故意撞倒原告之妻谢xx,在原告询问时,动手厮打原告,并捡起一把椅子砸在原告头部,致原告晕倒受伤。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共计3546元。
被告刘某某辩称,不同意赔偿,因双方发生纠纷源自原告先推倒被告的智障女儿,南召县公安局也对原告行政拘留5天,罚款500元,且被告同样受伤,双方应互不赔偿。
根据证据,结合双方当事人陈述,法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1年7月18日晚8时左右,在原告家门处,原、被告因纠纷发生撕扯、打架,双方均受轻微伤。南召县公安局对原、被告双方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原告行政拘留5天,罚款500元,对被告行政拘留7天,罚款500元。原、被告发生纠纷后,原告先在南召县骨伤病医院治疗,支出医疗费533元,后转到南召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1、头皮挫裂伤,2、头皮血肿,3、腹部及四肢多处软组织损伤,住院6天,期间1人护理,支付医疗费1296.86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相互撕打,致原告轻微伤,双方均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的各项损失经计算共计2609.86元。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法院认为,双方应根据各自过错程度,按比例分担责任。考虑本案情节,法院确定被告对原告承担60%的民事赔偿责任,计款1565.90元。本案经调解达不成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条款的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