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 勇 通讯员常照军)受雇帮人干活,不料被钢筋划伤左眼,导致六级伤残。昨日,记者由卧龙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依法判决两雇主郭某及武某共同赔偿受伤雇工张某经济损失70%的责任,及精神抚慰金1万元,共计6万元。
2011年7月26日下午,原告张某受郭某雇用为武某建房,就在张某弯腰收水管时,一不小心左眼碰到施工时使用的小推车一侧的钢筋圈上,导致左眼受伤。随后张某被送至医院进行治疗,住院14天,共花费治疗费6000元。张某的伤情经鉴定为伤残六级。另查明,原告张某和被告郭某没有签订书面协议,被告郭某系以个人名义承包被告武某的建房工程,被告郭某不具备任何的建筑资质。在原告张某住院治疗期间,被告郭某仅支付医疗费用4500元。由于索赔无果,张某将郭某、武某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受郭某雇用在由武某建房的施工场地施工,张某和郭某之间已形成雇用关系。因此,张某在施工时受伤,郭某对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张某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施工中首先应熟悉工程场地的状况,注意危险部位,排除安全隐患。原告在施工中未尽到一定程度安全注意防范危险义务,对其受伤其自身存在过错,根据过失相抵原则,原告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被告武某施工建房,依法应当使用具备相应建筑资质的建筑单位,但武某明知郭某不具备建筑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仍然让其承包建房工程,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