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日报》:无证驾驶惹祸 法院追责

发布时间:2012-09-13 08:46:05


本报讯 (记者王淼 通讯员周勤 常洮)两位三轮车驾驶员均无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相向行驶中两车发生剐蹭,将一方驾驶的三轮车侧翻。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双方均未及时报警,也未保护现场,并且一方在事故发生后,驾车离开现场,导致公安部门对事故无法认定,对此该方驾驶员有重大过错。日前,南召县法院依法判决驾车离开的驾驶员齐某赔偿对方受伤后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70%。

2012年1月3日,王某和齐某无证驾驶的无牌号农用三轮车发生剐蹭,王某驾驶的三轮车被挂翻。事故发生后,齐某未停车。原告追撵约500米,将被告的三轮车拦下。在乡邻劝说下,齐某让其儿子将王某送往医治疗。后齐某不再支付王某医疗费用,王某将其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均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照机动车,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均未及时报警,也未保护现场,并且被告在事故发生后,驾车离开现场,导致公安部门对事故无法认定,对此被告有重大过错。现原告就本次交通事故受伤后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向被告提起赔偿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其合理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责任编辑:LL    

文章出处:《南阳日报》2012年9月13日第A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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