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张萌萌
通讯员 王玉信 苏晓伟 王静
进入9月,马上就要迎来中秋、国庆两个传统节日,商家的各种宣传、促销活动也铺天盖地地袭来,而以往,被称为“上帝”的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却屡屡遭遇食品过期、上超市被搜身、“三包”商品难以退换货等麻烦,大多数“上帝”都无奈地选择忍气吞声自认倒霉,不知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近日,记者采访了西峡县人民法院的法官,结合几则现实生活中的实例,为您释法支招,保护您的合法权益不再受侵犯。
镜头一:
商场试衣钱被偷,商场真的不赔?
关注指数:★★★★☆
张女士在一家商场看中一件衣服,服务员让她拿到试衣间试穿,试衣时,张女士随手把自己换下的衣服放在就近的一个挂衣架上,之后张女士走出试衣间,在附近的镜子前看试穿的衣服。当她又回到试衣间把自己的衣服穿上,掏口袋准备购买时,竟发现装在衣服口袋里的2000元现金不见了。
张女士知道遇上了小偷,立刻要求商场赔偿,但商场经理称,商场内早就写有提示板:“顾客的贵重物品和钱包应自行保护,丢失商场概不负责。”双方争执不下,张女士将商场诉至法院。
【法官点评】
经营者应保证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保障人身、财产安全
在商场试衣时丢失财物,商场应负主要责任,因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而张女士购物的商场没有采取安全保障措施,致使张女士换下衣服时衣内所装的2000元钱被盗,商场的行为违背了法律对其规定的财产安全保障义务的要求,商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消法》第十一条还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因此,张女士有权要求商场赔偿损失。而商场标明“顾客贵重物品和钱包自行保管,丢失概不负责”,只是单方面行为,无法可依。
镜头二:
参加聚会“飞来横祸”谁埋单?
关注指数:★★★☆☆
小王过生日,请来几个好友,在一露天广场的夜市摊上点了几个小菜,要了几瓶啤酒。大家正在开怀畅饮之时,一瓶啤酒突然从桌上掉落发生爆炸,爆炸的酒瓶碎片四散飞起,有一片不幸击中同桌好友刘某的右眼,导致刘某右眼失明,刘某为此花去治疗费8000余元。
之后,刘某要求召集大家吃饭的小王和啤酒的生产厂家共同承担自己的医疗费,但是小王认为,自己请刘某吃饭是出于朋友关系,啤酒瓶倒地爆炸也不是自己故意所为,因此不愿承担责任。而厂家则认为,啤酒是小王买的,刘某没有直接购买自己的产品,和厂方没有直接关系,因此也拒绝赔偿一切损失。那么,刘某的治疗费到底应由谁来埋单呢?
【法官点评】
商品的使用者、服务的接受者都是“消费者”
朋友小王的说法是合理的,出于朋友间的友谊请客,本意并无过错,法院支持。而厂家不予赔偿的理由是站不住脚的,因为厂家是炸伤人眼的啤酒的生产者,是直接的侵权人。再者,《消法》中所指的消费者并不仅仅是购买商品的人,即不只是“买单”的人,还包括对他人购买的商品使用的人以及接受服务的人,因此,厂家的理由不成立。刘某虽未购买啤酒,但属于“使用”该啤酒的消费者,受《消法》保护,可以按照《消法》的规定起诉啤酒生产厂家,维护自己的权益。
镜头三:
食品没有“身份证”,出了问题谁担责?
关注指数:★★★★☆
家住西峡县丹水镇的李某考虑到儿子要参加考试,想给他买些营养品补补身体,就在附近的一家乡镇超市里给儿子挑了一袋真空包装的板鸭。拿回家后,儿子刚吃几口就感到肚子不适,随后出现拉肚子现象。李某仔细闻了闻,发现板鸭已有异味。他又详细看了看外包装,上面没有注明保质期。李某当即拿着剩余的板鸭找到超市,让超市退钱。超市老板却说:你已经把外包装撕烂了,“我们这儿概不退货”。那么,像李某遇到的这种问题应该如何处理呢?
【法官点评】
带上有问题的食品到工商、消协部门举报
食品的质量与保质期有密切的关系,食品一旦过了保质期,就应该禁止销售。而李某在超市购买的板鸭,连保质期“身份证”也没有,老板就敢放到超市去卖,而且出现了问题,老板还以种种理由为借口不予退款,这种行为实则是一种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现在有些私人“作坊”假冒其他品牌食品,在食品包装上不敢贴明保质期,也不敢写上厂家地址,就是怕找后账,怕工商、厂家发现后追究其责任。而消费者一旦发现自己所购的食品没有“身份证”,属于失效、变质、禁止销售的东西,在和超市老板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应立即带上有问题的食品到工商、消协部门举报,生产厂家和超市老板都不能脱掉干系。消费者千万不可自认倒霉,要敢于拿起法律的武器为自己讨回说法,以免更多的消费者上当受骗。
镜头四:
购物无端遭检查,身心受伤能否获赔偿?
关注指数:★★★★☆
年近七旬的杜老太在一家商店购物付款后,由于该店的收银员一时疏忽,未将杜老太所购物品消磁,导致杜老太在离开商店时大门口安装的电子报警装置铃声大作。商店保安人员随即将杜老太的包及电脑结账单拿到结账处检查,又将杜老太拉到保安科滞留近两个小时,造成许多群众围观、误解,杜老太身心受到严重伤害,导致心脏病复发被送往医院抢救。之后,杜老太及其家人将该商店诉至法院,要求商店赔偿医疗费和精神损失费,法院能否支持?
【法官点评】
搜身搜物是违法行为
该商店对杜老太进行检查是一种违法行为,且又是在公共场合,社会影响范围较广,使杜老太的身心受到伤害。依据《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消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因此,商店应对杜老太赔礼道歉,并赔付相应的费用。消费者在购物时遇到此类情况,应立刻报警求助。
镜头五:
购买“三包”商品,超市可以拒绝退换货?
关注指数:★★★★★
史老汉在一家新开业的超市购买了一台35英寸的某品牌电视机,该电视机属于“三包”商品。使用半年后,电视机的图像严重模糊,声音嘈杂,史老汉拿着发票到购买电视机的超市要求重新换一台,否则退货,商店拒绝退换货,只同意对电视机进行免费修理。超市的这种做法是否合法?超市应否给史老汉换台新的或者退货呢?
【法官点评】
根据情况,消费者可以退换货
根据新“三包”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应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同时,在“三包”期限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而自送修日起90日内未修好的,销售者应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规格的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因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其他型号、规格产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有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对已使用过的商品按规定收取折旧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