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晚报》:六岁儿童证言也有法律效力

发布时间:2012-09-14 09:19:31


方先生:几天前,我儿子和几个小伙伴在一起玩耍,其中一个孩子张某拿起一根铁钉往墙上扔,铁钉弹回来扎伤了我儿子眼睛,花去医疗费10000多元。我找到张某的家长协商未果,准备向法院起诉。不过有一个问题是,当时没有成年人在场,除我儿子和张某外,还有两个六七岁的儿童看到了事发的经过。请问,这两个孩子的证言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社旗县人民法院侯作俭:六七岁儿童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相当的证言应当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的规定,六七岁儿童虽系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但可作为证人向法庭证明案件的事实,只不过如所作证言与其年龄、智力状况不当时,其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的事实依据。具体到本案,这两个儿童对于在一起玩耍时的伙伴谁扔的铁钉,铁钉怎么扎伤人的这些简单事实,可以清楚予以表明,所作证言也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相适应,应当具有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ZS    

文章出处:《南阳晚报》2012年09月14日第W1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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