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晚报》:乘客跳车死亡交强险可理赔

发布时间:2012-09-14 09:21:55


陈雪:袁某驾驶自有的小型普通客车途经一条斜路时,由于操作不当,车辆动力不足,导致熄火后退。同车的罗某见状立刻跳车,随后被翻下的车辆压住当场死亡。相关部门认定,袁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罗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经交警调解,双方达成了死亡赔偿协议。事故发生前,袁某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请问,袁某能否在交强险理赔范围内获得赔偿?

新野县人民法院宋豫:当肇事车辆因熄火后退时,罗某主动跳车逃生,已经置身于保险车辆之外,随后又被失控翻下的车辆压死,罗某已有车上人员转化为车外人员,属于受较强险保护的受害人(第三者)。依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有关规定,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袁某与罗某均为被保险人。依据《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如袁某已向受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袁某作为被保险人是具备主体资格向保险公司索赔的。

责任编辑:ZS    

文章出处:《南阳晚报》2012年09月14日第W1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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