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法制报》:定做人用人不当出事故承担责任

发布时间:2012-09-21 11:27:07


本报南阳讯(记者王海锋通讯员李世顺薛冰)因房屋破旧,就找一个没有建筑资质的工人进行修缮,施工过程中致人摔伤。昨日,镇平县法院审结该起承揽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苏某、石某承担30%责任,赔偿原告尚某6124.53元。

苏某、石某合伙租赁镇平县陡坡水库的简易房养鸭子,因房屋破旧需修缮,便找到没有建筑资质的尚某进行施工。201175日,因房屋脊檩脱落,尚某从房屋上摔下致伤,住院治疗花去各项费用共计20415.12元。事后经人检查发现,尚某在施工中本应将脊檩刻槽,却将其削成锥形,导致脱落。

法院审理认为,尚某在施工过程中没有尽到安全生产注意义务,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应承担损害的主要责任。苏某、石某作为定做人,将房屋修建工作交由没有相应资质的尚某进行,导致损害结果发生,应承担损害的次要责任,故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ZS    

文章出处:《河南法制报》2012年09月21日第0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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