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日报》:他终于拿到了赔偿款

发布时间:2012-09-27 08:30:52


 

稿件来源:南阳日报-南阳网

本报记者 李佳  通 讯 员 周勤 李军

“这么多年了,欠俺的钱一直不还,俺都跑了多少趟了,总是找不到人,这回法院终于给俺要回来了……”。9月23日上午,手拿着属于自己的3万多元执行款,南召县云阳镇的村民郭某红了眼眶。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5年前,南召县云阳镇郭某的丈夫帮人盖房,浇灌房顶时,因料斗突然下落不慎砸到头部,人从楼顶落地,当即被送往医院救治。2007年4月17日,被转入南石医院,经诊断为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肺部感染等。后经法医鉴定为6级伤残。郭某将浇灌队负责人凌某、包工头朱某、房主许某诉至南召县法院,法院调解无效后,于2008年9月10日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处三被告分别赔偿给原告人民币34637元、11545.7元及5772.8元。

判决生效后,郭某于2009年1月4日申请法院执行,包工头朱某和房主许某已将赔偿款付给郭某,但凌某却拒不履行。同年9月4日,因凌某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被公安部门司法拘留十五日,但凌某仍拒绝支付赔偿款,随后凌某举家外出躲避执行。在这几年中,郭某一直不间断帮助丈夫复健,不过因为丈夫伤了脑神经康复效果并不明显,至今生活仍然无法自理,且家中欠下巨额债务。更不幸的是,郭某的小儿子又因心脏病突发早夭。面对着重重打击,这3万多元赔偿款对于郭某一家来说,实在太重要了。执行局干警们也非常同情郭某的遭遇,多次走访凌某的亲朋好友,劝说、威慑凌某出面协商解决。在法院干警的不懈努力下,迫于压力,凌某主动从外地回来到法院要求与原告和解。

9月13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凌某一次性支付郭某现金33500元,郭某不再追究。

9月23日上午,凌某的妻子和父亲将33500元执行款交到法院,干警李军带着原被告一起到银行将执行款打到了郭某的银行卡上,案件得到了圆满解决。

 

责任编辑:赵 娜    

文章出处:《南阳日报》2012年09月27日第A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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