卧龙法院推行“梯次调解”坚持“五必调”

  发布时间:2012-09-27 10:38:37


为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要求将调解作为民事审判的必经程序和首选结案方式,贯穿于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坚持“五必调”制度,积极推行一案多调的“梯次调解”机制。“梯次调解”机制的运行大大提高了民事案件的调解率,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一是立案时必调。在立案庭建立调解室,对前来立案的当事人先行了解有关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双方争议不大的案件,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组织调解,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邀请基层组织协助调解,对调解达不成协议的,按审判流程管理的规定及时送达、分案。

二是庭前必调。在答辩期届满前,承办法官通知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一次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承办法官立即向合议庭和庭长报告,由庭长在开庭前再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三是庭审必调。在开庭审理中,合议庭或独任法官可以根据案件特点,在庭审的不同阶段适时组织调解。对于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可以在当事人陈述主要诉辩观点或者法庭调查举证质证阶段组织调解。对于当事人争议较大的案件,可以在庭审法庭辩论后的调解阶段进行。

四是宣判前必调。合议庭或独任法官就当事人争议的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做出决定后,在宣判前阐述对案件事实、法律适用的意见,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组织双方当事人再次进行一次调解。

五是判决后必调。案件宣判后,承办法官在判后答疑工作中,及时抓住当事人想法有可能改变的时机,最后作一次调解努力,尽最大努力实现纠纷的彻底解决。

责任编辑:张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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