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呈快速增长趋势。截止2012年9月,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知识产权案件较去年同期增长53%。针对知识产权案件快速增长趋势,南阳中院加大了对知识产权案件的诉前调解力度,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9月26日,南阳中院立案一庭调解了四起著作权侵权案件,取得了双赢的社会效果。
原告苗富华是《豫剧“红脸王”名戏精选》著作权人。2011年至2012年期间,南阳四家县电视台未经苗富华允许,也未向苗富华支付任何报酬的情况下,擅自连续播放该戏曲。苗富华以著作权被侵犯为由,将四家电视台分别诉至南阳中院。
南阳中院立案一庭在接到诉状后,认真分析了案情,认为苗富华的最终目的是在南阳市场推销戏曲产品,与各电视台建立长期业务关系,该四起纠纷可以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立案一庭遂与南阳市广电局取得联系,由广电局一名负责法律事务的负责人代表四家电视台与苗富华进行诉前调解协商。
9月26日下午,在立案一庭庭长王建军的主持下,苗富华、广电局负责同志到立案一庭进行诉前调解。立案一庭法官充分利用当事人之间可能建立其起业务关系这一条件,对原被告分析利弊得失,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最终使得广电局负责同志承认县电视台侵权错误,保证以后加强监管,以后适时与苗富华进行业务协商。苗富华则撤回对四家电视台的起诉。原被告双方均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