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 勇 通讯员沈 飞)因我市的4家县级电视台擅自播放一部戏曲,被该戏的著作权人告上法庭。昨天,记者从南阳中院立案一庭获悉,在该庭法官的诉前调解下,这4起著作权侵权纠纷得以成功化解。
原告苗某是《豫剧“红脸王”名戏精选》著作权人。2011年至2012年间,南阳4家县电视台在未经苗某允许,也未向其支付任何报酬的情况下,擅自连续播放该戏曲。苗某以著作权被侵犯为由,将4家电视台分别诉至南阳中院。
南阳中院立案一庭在接到诉状后,认为苗某的最终目的是在南阳市场推销戏曲产品,与各电视台建立长期业务关系,该4起纠纷可以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立案一庭遂与南阳市广电局取得联系,由广电局一名法律事务的负责人代表4家电视台与苗某进行诉前调解协商。今年9月28日,在立案一庭庭长王建军的主持下,双方进行诉前调解。立案一庭法官充分利用当事人之间有建立业务关系的可能这一条件,对原被告分析利弊得失,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最终广电局负责同志承认县电视台侵权错误,保证以后加强监管,以后适时与苗某进行业务协商。苗某则撤回对4家电视台的起诉。原被告双方均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