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法制报》:学生体育课上爬球门框摔伤学校担责90%

  发布时间:2012-10-09 10:49:01


 【案情】

原告李某系镇平县卢医镇中心小学五年级一班的学生。2011623日下午第三节课是该班学生上体育课的时间,班主任委托正在给五年级五班上体育课的其他老师帮忙照顾学生。在此期间,李某在攀爬足球球门门框横杠时跌落在地导致受伤。

李某先后两次在镇平县中医院住院治疗,并分别支付医疗费3699.5元、2077.15元。原告亲属为处理此事故支付交通费200元。李某的伤情经鉴定为左肱骨髁上骨折,损伤伤残程度为九级,原告亲属为此支付鉴定费800元,并支付了放射费70元。

被告镇平县卢医镇中心小学按照规定出资,由镇平县教委统一在保险公司投保有校方责任保险,责任限额每人30万元。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原告李某系在被告镇平县卢医镇中心小学学习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期间攀爬体育设施时人身受到损害,这说明被告镇平县卢医镇中心小学未能向学生充分说明体育设施的功能、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使学生对体育设施产生了错误认识。并且,在上体育课期间未能有专职老师进行管理,导致原告在不当使用体育设施时未能得到及时的制止和纠正。因此,被告镇平县卢医镇中心小学并未尽到应有的教育、管理职责,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应当承担本次事故的责任。原告作为限制民事行为人虽不清楚体育设施如何使用,但对具体操作体育设施时所能够造成的危险程度应当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因此应适当减轻学校应承担的责任。本案责任比例应划分为:镇平县卢医镇中心小学应承担90%的责任,李某承担10%的责任。

因被告镇平县卢医镇中心小学投有校方责任保险,故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按照合同约定对被告镇平县卢医镇中心小学应承担的赔偿款直接向原告支付。

责任编辑:赵 娜    

文章出处:《河南法制报》2012年10月09日第1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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