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法制报》:农村老宅擅自外卖被判无效返还房款

发布时间:2012-10-10 09:23:00


     本报南阳讯(记者王海锋通讯员贾玉仙丁志勇)农村老宅擅自外卖。近日,西峡县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被告方莉、林静月分别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柴战伟已付房款5.2万元,并分别付房款利息损失的50%,即4160元。

李树林曾是西峡县五里桥镇杜岗村的村民,有一座独院房屋,他去世后,该房屋由其三个儿子继承,现在他的三个儿子也均已去世,房屋现归李树林大儿子的唯一儿子李营及李树林的二儿媳方莉、三儿媳林静月所有。2012325日,五里桥镇柳树村的村民柴战伟看中此房,便与方莉、林静月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双方在合同签订时,方莉、林静月向柴战伟表明了房屋的历史由来及现状,并称李营已经授权二人处理该房屋所占份额。51日,柴战伟准备入住该房屋时,李树林的孙子李营听说此处的房屋准备拆迁,届时能得到一笔很可观的补偿款,便极力阻挠柴战伟入住,还明确表示不同意出卖该房屋。事情发生后,双方协商不成。525日,柴战伟一纸诉状将方莉、林静月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和相关土地政策,农村宅基地具有极强的福利和保障性,且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偿取得的。因此,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应当仅限于本经济组织成员,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使用,本经济组织以外的村民购买本经济组织成员的宅基地和房屋的,应当确认为无效。本案原告柴战伟系西峡县五里桥镇柳树村村民,购买建造在属于西峡县五里桥镇杜岗村集体所有的宅基地上的房屋,属无效合同。原告柴战伟要求二被告分别返还已付房款各5.2万元理由正当。因二被告占用原告房款给原告造成的利息损失,二被告应根据其过错责任赔偿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赵 娜    

文章出处:《河南法制报》2012年10月10日第1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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