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装修完毕,业主“挑刺儿”不付钱,对簿公堂——

《南阳晚报》:业主拒付装修款败诉

发布时间:2012-10-10 09:30:26


 稿件来源:南阳晚报*南阳网以案说法

农村装修房子,一般不找装修公司,自己临时找几个装修工,不设计图纸,不签施工合同,口头协商一下就进行施工,全靠双方诚信。如果一方不遵守约定,双方起纠纷,没有合同的约束,另一方的合法权益该如何保护?昨天,镇平县法院对一起拒不支付装修款的合同纠纷案进行判决,被告李某按评估价格支付王某工程款42006元,鉴定费双方各担负一半。

家住镇平县涅阳街道办事处的王某是一名装修工,专门从事房屋室内装修。200812月,王某与李某口头协商,由王某按照市场价,为李某位于镇平县老庄镇某村的房屋进行包工包料装饰装修。

200911月,王某将装修后的房屋交付李某。李某以价格过高、工程存在瑕疵为由拒付工程款。2012722日,经河南华联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价格鉴定,确定该房屋装修工程价格为42006元,王某为此支付鉴定费2200元。

镇平县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李某经过口头协商,自愿达成装饰装修协议,双方形成承揽合同关系。王某完成装修任务,李某应当支付装修款。王某于200911月将装修工程交付李某,李某现已使用两年多时间。但装修工程出现的瑕疵是使用中造成的还是交付时就存在的,李某没有证据予以证实,故李某辩称王某装修存在质量问题的理由不能成立。王某、李某双方约定装修价格按照市场价进行计算,现装修工程经价格评估部门评估,李某理应按评估价支付原告工程款。故法院判决李某支付王某装修款42006元,鉴定费双方各承担一半。

随着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日益增多,法官建议:针对工程量较小的家庭装修或其他小型建设工程,业主与施工方往往不签合同或合同条款的签订过于简单,这样就给以后的质量保障留下隐患。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可约定将总工程款的一部分预留用作质保金,并约定在一定的时间内如果工程未出现质量问题再进行支付。⑤ □本报记者 王付栓 通讯员 李世顺

 

责任编辑:赵 娜    

文章出处:《南阳晚报》2012年10月10日第W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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