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张萌萌
通 讯 员 张运岩 康国轼
核心提示
组织学生参加义务劳动,能够培养学生的劳动技能,增强学生的劳动观念,本是一件好事,但是学校在劳动中应加强学生的安全保护和管理,避免学生发生人身意外等伤害,发生伤害后涉及到赔偿如何解决也成了学校和众多家长关心的话题。本案就是一起学生义务劳动受伤后引发的赔偿纠纷案,希望能给学校和家长一些启示。
案例
铲树根不慎受伤
小明(化名)曾在社旗县某初中学习,2009年时小明15岁,在这所学校读二年级。那一年,学校为迎接市级示范学校检查验收,9月17日组织卫生大扫除活动,小明被安排清理校园内的风景树根,劳动工具是校方自制分发的钢质铁铲。铁铲又大又重,小明又从来没有做过此类劳动,在铲除露出地面的树根时,不慎将腰部扭伤。受伤后,小明的父母带着他先后在社旗县人民医院、社旗县妇幼保健院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就诊,花费治疗费1.8万余元,未能治愈。直到目前,小明的父母还带着儿子四处求医,但医生告知小明已造成终身残疾,没有办法彻底痊愈。今年初,经市公证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小明的伤情为伤残十级。
想到几年来儿子看病受的苦、花的钱、耽误的学业,小明的父母对儿子受伤时所在的学校痛恨万分,认为学校没有做好义务劳动的安全管理,给孩子分配的劳动强度超出孩子的能力范围,要求学校赔付伤残补助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和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万元整。但是学校觉得自己组织义务劳动没有过错,不该担责。协商不成后,今年6月,小明的父母作为原告与学校对簿公堂。
争议焦点
学校是否有过错?
义务劳动属于社会实践活动,组织义务劳动也是教育机构履行教育职能的一部分,这个行为本身是无错的。而且事发时间比较久远,受伤时使用的工具铁铲等用于认定学校所组织的义务劳动的强度是否同小明当时身心发育状况相适应的证据已经灭失,已不能收集,所以学校在本案中是否有过错,无法认定。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因为事发时间比较久远,学校无法证明事发时自己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而且该事件源于义务劳动,具有无支付报酬为内容的帮工性质,学校是劳动的受益方。帮工法律中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社旗县法院经过审理,最终判决被告社旗县某中学赔偿小明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司法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3万余元。此判决不仅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及青少年的合法权益,而且也进一步明确了学校在组织义务劳动方面应履行的职责和应承担的义务,包括提醒、监管、指导、安全教育等,从而尽量避免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法律链接
帮工定义及法律责任
帮工,是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行为,是一种民间互助方式,又称助工,帮者不计报酬。
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明确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以案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