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日报》:私扣朋友款 法院判返还

发布时间:2012-10-11 08:41:54


   本报讯 (记者张萌萌 通讯员李世顺 王阿玲)

让朋友帮忙暂收货款,却被朋友据为己有,金钱面前,朋友反目成仇。近日,镇平县法院审结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判决被告孙某、冯某返还原告杨某2.8万余元。

 杨某给南阳某饲料公司供应玉米,2011年7月20日,饲料公司给杨某打电话,要求其提供一个建设银行的账户,公司将把28100元玉米款汇到他的账户上。而此时,杨某和朋友丁某、冯某正在去陕西铜川的高速公路上,他没有建设银行的账户,便商定与冯某的妻子孙某联系,委托孙某在建设银行镇平县支行以她的名义开户,让饲料公司将玉米款汇到孙某的账户上,由孙某转给杨某。当天下午,饲料公司将28100元玉米款汇入孙某的账户。杨某回到南阳后,向孙某、冯某追要玉米款,二人却称未收到此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饲料公司与杨某买卖合同成立,杨某对出售玉米的货款享有所有权,杨某借用孙某银行账户汇款,孙某对此款没有所有权,其占用该款系不当得利,应当将货款返还杨某。因孙某与冯某是夫妻关系,故该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据此,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本报讯 (记者王淼 通讯员周勤)一三轮车主受雇他人运送地板砖,在客户家里卸货时,车上地板砖突然掉落,将车主砸伤。地板砖店主认为车主受伤是在为客户卸货时受伤,客户应承担赔偿责任。日前,南召县法院依法判决店主赔偿车主各项损失共计两万余元。

 胡某因家中房子改造,到马某所经营的建材店内买地板砖,马某随后联系王某运输地板砖。到胡某家后,王某帮忙卸货时,车上地板砖突然倒塌,将王某砸伤。后众人将王某送往南召县人民医院骨伤科住院治疗。因赔偿数额分歧,王某和马某经调解无果后,王某将其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驾驶三轮车去被告店内为被告运输地板砖,双方形成运输合同关系。同时受被告指示,还与装卸工一起装卸地板砖,原、被告之间又形成义务帮工关系。在卸货过程中,原告被地板砖砸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帮工人在帮工过程中受到的损害,应由被帮工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有据。根据相关法律,遂判决被告马某赔偿原告王某各项损失共计两万余元。

责任编辑:赵 娜    

文章出处:《南阳日报》2012年10月11日第A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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