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王淼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这句古话,一直是债主要回欠款的最佳理由。而这句话对于同样是债主、同样持有欠条的刘强、王斌等九人来说,却行不通了。最近,这九人从邓州市人民法院领到了一纸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九人顿时傻眼了。
投钱入伙梦想发财
刘强、王斌等九人和李东、雷杰二人邻村而居,平日关系都不错。2010年初,李东、雷杰二人告诉刘强等人,广西有发财的机会,“投资”两万,可赚百万。刘强等人经不起利益的诱惑,九人每人怀揣两万多元,跟着李东和雷杰到广西南宁以期发大财。
经过李东和雷杰一连数日的灌输,刘强等人对李东的赚钱手段从一开始的有所怀疑,到后来的深信不疑。
眼看到交钱订购“产品”的时候,为了保险起见,刘强等人要求李东写下欠条,共计欠刘强等九人22万余元。李东也不含糊,爽快地答应了他们的要求,亲手写下欠条。作为担保人,雷杰也在欠条上签了名。
拿到欠条的刘强等人心里踏实了许多,将自己的身份证和钱款交给刘强,并签订了所谓的“产品申购单”和购货明细,做起了发财梦。
发财梦碎追讨欠款
正当刘强等人喜滋滋地等待着投进去的钱翻倍的时候,坏消息传来,李东和刘强所在的传销组织被警方破获,且警方查出李东介绍刘强、王斌等九人加入,并且他们已向“上线”缴纳两万余元。
眼瞅着发财梦碎,刘强等人傻了眼,两万多元不是一笔小钱,他们九人当中不少人都是东挪西凑才凑够钱款。刘强等九人马上找到李东,讨要购货钱款。李东却一口拒绝,并以投资生意有赚有赔为借口,拒不还钱。
自己所交的钱竟是传销“入会”费,虽然刘强等人对于此次翻倍赚钱行为涉嫌传销已经有疑虑,但眼瞅着投进去的钱没了影,刘强等九人怎么也不甘心,向李东索要钱款无果后,无奈之下,2011年11月7日,刘强、王斌等九人诉至邓州市人民法院,要求李东和雷杰返还他们的22万余元钱款及利息。
庭审激辩钱款性质
这22万余元钱款实质性质究竟是什么?双方在庭审中争吵得面红耳赤。
李东和雷杰认为,这笔款名为借款,实际上就是刘强等九人为传销入会缴纳的会费。至于为啥要以欠条形式产生,李东坦言,这是为了争取业绩,同时应刘强等人的要求写的一个东西,也就是一种形式而已。
而刘强等人坚持认为,他们是在李东的再三劝说下,经不起诱惑,将钱交给李东。不管自己是否知晓李东的行为涉嫌传销,但有欠条为据,欠债还钱,九人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而李东和雷杰又辩称,刘强等九人和自己一样是自愿加入传销组织,并按要求提供身份证、缴纳相关费用,填写“产品订购单”等手续。他们不存在欺骗、引诱的事实,故请求法院驳回刘强等九人的诉讼请求。
非法交易不受保护
邓州市人民法院审理该案后判决驳回刘强等九人的诉讼请求,这令刘强等人大惑不解。原来,即便有欠条,也要遵守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传销是我国法律明令禁止的。主审该案的法官介绍,传销伎俩多如牛毛,其中之一就是组织者或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缴纳费用或以认购商品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牟取非法利益。
法官告诉记者,本案中,从刘强等九人在诉状中的陈述、签订“产品订购单”到李东等出具欠条、刘强等九人立下保证,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据显示,李东和雷杰在广西南宁同一时间、同一地点给刘强等九人出具欠条实际上是一种传销行为。而《合同法》也明确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刘强等九人明知李东等人所谓的“赚大钱”实质上是传销行为,但在高额利润的诱惑下自愿认购“产品”,已经属于参与到传销行为中,而传销是我国法律明令禁止的,因此,法院据此判决驳回刘强等九人的诉讼请求是合法合理的。
“所以说,款项的性质名义上是欠款,实质是原告参加非法传销组织的入会费。”法官说,双方之间不存在合法、正常的民间借贷关系,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依法不予保护。
最终,刘强等九人不但被驳回诉求,还承担诉讼费,可谓竹篮打水一场空。(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线索提供:黄彦兵 高蕾)
■
超银行利率4倍属高利贷
超出利息不受法律保护
办案法官特意提醒大家,在订立合同前,认真读一读合同法,请专业人士帮助分析,如果“棋子”下错,可能无法悔棋,甚至可能全盘皆输,“大家很熟悉高利贷,它实际上也是借款合同,由本金和利息组成,年利率如果超过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的4倍以上为高利贷,因此,本金及合法利息部分受法律保护,超过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合同或者合同条款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一般属于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但是如果还损害了国家利益,则属于无效合同;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6)对于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免责的合同条款;
(7)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王淼整理)
世相扫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