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王某与李某发生交通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王某承担全部责任,李某不承担责任。交警部门出具了交通事故认定书。王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交通事故认定书,法院不予受理。
【解析】
首先,法院对王某提出的行政诉讼不予受理是正确的。这是由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决定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交警部门通过现场勘查、询问有关人员等手段,并根据客观证据作出的对交通事故基本情况、案发经过及当事人责任程度的一种书面认定,不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
其次,王某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可以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最后,王某在提出复核的期间内,李某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受理的情况下,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复核将会不予受理或终止复核。此时,王某应收集证据证明自己对发生的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和在交通事故中对方是否存在过错以及严重程度,通过在法庭上的质证、认证,达到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抗辩。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但是由于交通事故认定行为带有较强的行政性、专业性和时效性,导致人民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将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案件的直接证据和重要证据予以采用,影响到最终的责任承担。因此,对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要通过积极、合法、有效的途径进行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