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逗狗被咬伤,宠物主人被判赔偿——

《南阳晚报》:小狗一口“咬”掉七千元

发布时间:2012-10-15 08:29:23


 

刘某在广场遛狗时,狗将幼童苗苗的手指咬掉一截。苗苗的母亲找到刘某要求赔偿时,遭到拒绝。无奈,苗苗的母亲将刘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种费用15000元。昨天,记者从西峡县法院获悉,该院审理了这起狗咬人案,判决刘某承担赔偿医药费8000元、精神损害2000元的70%

【案情】

京巴狗咬掉幼童手指

20126157时许,刘某像往日一样,吃过晚饭后拉着自己心爱的京巴狗到广场遛狗。此时,在广场玩耍的幼童苗苗看到雪白的京巴狗,感到很好玩,就跑上前用手抚摸狗的耳朵。只听的一声,京巴狗把苗苗的小手指咬掉一截。

苗苗的母亲和狗的主人刘某一起把苗苗抱到医院治疗。苗苗住院一月有余,花去各种医疗费8000余元。苗苗出院后,她的母亲找到刘某,让其赔偿医疗费及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费用,遭到刘某的拒绝。刘某说:我的小狗在手里拉着,是你对你家的小孩没看管好,跑过来逗我的小狗玩才被我的小狗咬伤,这怎能怨我呢?双方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苗苗的母亲把刘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种费用15000元。

【判决】

饲养人担责70%

西峡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外出遛狗,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苗苗的母亲,是孩子的第一监护人,没有尽到看好自己孩子的义务,也有一定的责任。赔偿责任为73划分承担。法院依据我国《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判决刘某赔偿苗苗医药费8000元、精神损害2000元,共计10000元。刘某承担70%,赵女士承担30%。判决生效后双方均未上诉。

【说法】

承担民事和侵权责任

《民法通则》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狗咬伤后,如果饲养人拒绝赔偿,受害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狗的主人赔偿治疗费。除非饲养人能证明是因受害人过错导致动物伤人的,否则饲养人就必须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刘某的狗咬伤了苗苗,这是刘某的失职。因此,京巴狗造成对苗苗的人身伤害,刘某就应承担民事责任和侵权责任。

责任编辑:廖靓    

文章出处:《南阳晚报》2012年10月15日第W1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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