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在广场遛狗时,狗将幼童苗苗的手指咬掉一截。苗苗的母亲找到刘某要求赔偿时,遭到拒绝。无奈,苗苗的母亲将刘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种费用15000元。昨天,记者从西峡县法院获悉,该院审理了这起“狗咬人”案,判决刘某承担赔偿医药费8000元、精神损害2000元的70%。
【案情】
京巴狗咬掉幼童手指
2012年6月15日晚7时许,刘某像往日一样,吃过晚饭后拉着自己心爱的京巴狗到广场遛狗。此时,在广场玩耍的幼童苗苗看到雪白的京巴狗,感到很好玩,就跑上前用手抚摸狗的耳朵。只听“汪”的一声,京巴狗把苗苗的小手指咬掉一截。
苗苗的母亲和狗的主人刘某一起把苗苗抱到医院治疗。苗苗住院一月有余,花去各种医疗费8000余元。苗苗出院后,她的母亲找到刘某,让其赔偿医疗费及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费用,遭到刘某的拒绝。刘某说:“我的小狗在手里拉着,是你对你家的小孩没看管好,跑过来逗我的小狗玩才被我的小狗咬伤,这怎能怨我呢?”双方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苗苗的母亲把刘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种费用15000元。
【判决】
饲养人担责70%
西峡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外出遛狗,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苗苗的母亲,是孩子的第一监护人,没有尽到看好自己孩子的义务,也有一定的责任。赔偿责任为7∶3划分承担。法院依据我国《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判决刘某赔偿苗苗医药费8000元、精神损害2000元,共计10000元。刘某承担70%,赵女士承担30%。判决生效后双方均未上诉。
【说法】
承担民事和侵权责任
《民法通则》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狗咬伤后,如果饲养人拒绝赔偿,受害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狗的主人赔偿治疗费。除非饲养人能证明是因受害人过错导致动物伤人的,否则饲养人就必须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刘某的狗咬伤了苗苗,这是刘某的失职。因此,京巴狗造成对苗苗的人身伤害,刘某就应承担民事责任和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