姐姐名下的存款被弟弟取出,几年后将弟弟告上法庭。10月16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杨某要求被告杨某某退还现金4万元的诉讼请求。
原、被告系姐弟关系。2004年原告儿子姚某在深圳龙岗区某厂务工期间受伤,后经协商,由厂方一次性赔偿姚某各项损失共计20万元。当时取了1万元钱用于生活支出,剩余19万元由被告带回后,在内乡农行分别以原告名义、原告丈夫名义各存4万元,以原告儿子姚某名义存有一个6万元和一个5万元的存折,钱存后,存折放在被告处。2005年1月6日,原告及其儿子姚某发现以原告名义存的4万元钱不见了,就去找被告质问,被告称4万元钱取出后交给原告丈夫了。原告丈夫于2009年10月去世。后为退款事宜产生纠纷,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退还现金4万元。
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将以原告名义的存款取出属实,但钱取出后是否给原告丈夫,现原告丈夫已于2009年去世,已无法查明该事实,且取钱至今已数年之久,原告未向本院主张权利。依法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该案中原告无证据证实在起诉前向被告主张过权利,故已超过诉讼时效,对原告的诉讼主张依法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之有关规定,遂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