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来源:南阳晚报*南阳网
□本报记者 王付栓 通讯员 冯云虎 王建伟
父母离异,女儿随父亲生活。女儿患病后,却想与母亲一起生活,为变更抚养权、支付抚养费等问题,女儿将父亲告上了法庭。昨天,内乡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原告刘丽由其母亲王某抚养。
2004年12月27日,王某与刘某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刘丽由刘某抚养至18周岁,刘某自愿放弃小孩抚养费,刘丽年满18周岁随父随母由其自择。2008年6月,刘丽经诊断患有先天性疾病,需要终身服用药物。刘丽身患肢体残疾无法上学而休学在家,于2010年7月1日办理了残疾证。刘丽患病后,不愿意随刘某生活。王某与刘某协商,要求刘某支付刘丽抚养费,双方协商未果。刘丽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其由王某抚养,刘某支付抚养费。
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王某与刘某协商,离婚后刘丽由刘某抚养。但刘丽患病后,不愿意随刘某生活,要求由王某抚养,系刘丽的真实意思表示,从有利于小孩身心健康的角度出发,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关于抚养费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刘丽请求的抚养费应按城镇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为宜。父亲刘某自2012年1月起,按上年度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纯收入的25%支付刘丽抚养费,于每年的12月30日前,支付当年抚养费,一直到刘丽18周岁为止。⑤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