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桐柏县法院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充分挖掘潜力,积极探索解决此类案件的新路子、新方法,充分维护被害人民事权利,使被害人及时获得相应物质补偿和心理慰藉,减少和避免被害人报复和过激行为发生,取得显著成效。主要做法有以下四点:
一是吃透案件,找准调解切入点。办案人员在熟悉案情的基础上,准确把握双方分歧的焦点及参与案件调解的愿望和目的,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工作。善于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使当事人设身处地为对方着想,消除双方抵触情绪,引导被告人站在被害人的角度去看待他们受到的伤害,理解他们通过经济补偿获取安慰的心理。同时让被害人或者其亲属全面了解被告人的赔偿能力、悔罪表现、家庭现状等影响民事赔偿的因素,并给其一定的时间,让其从情理上考虑取舍。
二是层层推进,实现调解全过程。该院建立了主审人、合议庭、庭长、主管院长“梯次调解”制度,把调解贯彻到各个环节。庭前环节重摸底。庭前的首次调解,摸清双方当事人对民事赔偿的底数,并依形势促双方当事人和解;庭中环节重事实。庭中着重查明犯罪事实,分清责任并进行第二轮调解;庭后环节重分析。经两轮调解仍不能达成和解的,则在庭后集中力量找准案件中的难点和症结,促成第三轮的和解。
三是讲究策略,找寻调解突破口。办案人员在调解时合理把握限度,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进行调解,使当事人愿望的实现符合法律规定。对于情绪激动、矛盾激烈的当事人在审限允许的范围内适当采取“冷处理”,在情绪稳定后再抓住机会趁热打铁。在调解协议中明确赔偿的时限和方式,达成协议后催促被告方及时足额履行赔偿协议,切实维护被害人的权益。调解协议的履行与量刑和刑罚执行方式挂钩,预防被告人签订调解协议后获得从轻判处,又拒绝履行或故意拖延履行的情况。
四是借助外力,搭建调解大舞台。全面掌握公安、检察机关审判前的调解情况,召集相关办案人员巩固已有调解成果;积极借助当事人所在机关、企事业单位、村委会、居委会、有影响力的亲戚朋友等各方面的力量参与调解;利用诉讼代理人、辩护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共同利益和信赖关系,让诉讼代理人与辩护人参与调解。主动邀请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妇联、社区组织等参加案件旁听,委托他们组织庭外调解,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