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调解为主、审判为辅”,到“着重调解”的基本方针,经历了“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到确立“调解自愿,调解合法,调解保密和灵活性”四大原则,法院调解的变化反复,契合于社会变革的轨迹,在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时期,重振法院调解独特的“东方经验”,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为大局服务,调解可以预防纠纷,减少新的诉讼,有利于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有利于和谐社会建设。
重振法院调解,构建和谐社会。法院调解在我国有着深厚的历史根基,切合“和为贵”的民族心理,是在坚持审判的基础上机动、灵活的运用调解的手段解决纠纷,有利于迅速、及时的化解民事纠纷,化解矛盾,有利于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教育广大群众,预防新的纠纷。法院调解的过程,也就是向当事人和人民群众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的过程。通过人民法院的调解工作,使当事人和周围群众受到很好的法律政策教育,可以提高他们的法制观念,使他们了解什么是法律所允许的,什么是法律所禁止的,了解到怎样做才能避免日常的生活中的一些纠纷,纠纷产生后怎样用和谐的方法解决,从而预防纠纷,减少诉讼。
二、为人民司法,法院调解保证了纠纷主体高度的意思自治,符合私法自治的原则,有利于当事人充分行使处分权,通过调解中的协商和妥协在取得双赢结果的同时注重当事人隐私的保护。
私法自治原则,注重隐私保护。法院调解保证了纠纷主体的高度意思自治,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有利于当事人充分行使处分权,发挥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程序主体性作用,使纠纷主体可以自由处分实体性权利和程序性权利。调解不需调查案件的每个具体事实, 可以更好的保护当事人隐私。
降低诉讼成本,回避诉讼风险。2007年4月1日实施的诉讼收费办法规定,劳动争议案件每件收费10元。根据 2008年5月1日起实施的新仲裁法,劳动仲裁不再收取费用。也就是说,这些规定都实行后,劳动争议案件先仲裁后起诉,费用仅需 10元。再通过调解结案,减半收费,5元钱就可以打劳动争议官司。大大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使当事人敢于、勇于去维护自己的权利。调解可被当事人利用来回避诉讼中举证困难的问题, 回避自己的主张在法律上的依据问题, 掩盖某些民事实体和诉讼中的不利因素, 从而回避诉讼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三、为法院审判服务,提高了工作效率,推进了法院审判工作整体的高效运行,有利于解决执行难等问题;缓解了司法压力,真正体现了司法为民;调解过程的非对抗性,降低了司法成本,解决深层问题,实现案结事了。
践行公正效率,体现司法为民。调解简便、快捷、灵活、高效的形式,可以最大限度地优化纠纷解决程序的效益,能够提高工作效率,推进法院审判工作整体的高效运行,快速、简便、经济地解决纠纷,降低诉讼成本,缓解当事人的讼累,体现了司法为民。
缓解司法压力,破解执行难题。调解着眼于与执行衔接,能通过促进纠纷双方自律、自主地解决,从而提高效率,节约当事人成本,缓解司法压力。通过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来解决纠纷的,调解的后果既然是当事人所自愿接受的,因此当事人应当自觉地执行调解协议,而不必过多依靠法院采取强制执行的方法。从实践来看,调解结案较之于判决结案,确实更能减少法院的强制执行,对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的的确少于判决。
实现案结事了,降低司法成本。通过调解缓解当事人之间的紧张关系,解决双方的深层次矛盾,实现真正的案结事了,从而可以实现法院最高价值追求,即减少诉讼程序的对抗性,有利于在解决民事纠纷的同时维护双方当事人的长远利益和友好关系,实现当事人无反悔、无申诉、无上访和无上诉、无申诉的服判率。从而面对社会中大量的新的利益冲突,在无经验可供积累情况下,通过调解,在为当事人节约诉讼成本的同时降低了司法成本,也为纠纷解决积累经验,促进新的规范稳定的形成。
四、为法律文化传承,着眼于未来关系的建立,有助于形成新的共同规范和共同道德体系,注重对传统法律文化精华的汲取,这种承继历史又突破历史禁锢的新的思维方式,为新时期深化司法制度改革奠定了真正的人文基础。
法治德治并重,彰显中国特色。调解注重法律方式、道德方式及舆论方式等多种调整方式的结合,不仅可以解决纠纷,特别是对于具有血缘连带性纠纷更着眼于未来关系的建立,有助于形成新的共同规范和共同道德体系。
传承中华法系,深化司法革新。法院调解制度在坚持传统文化的同时,也在不断顺应新的历史条件和新的文化观念,在强调调解地位、规定调解原则、研究调解方法等方面不断有所变革。反过来,通过制度的变革,法院调解倡导的公平与效率、合法性、适当干预性、合乎公益性以及服务大局的理念对民间文化又产生新的冲击。法院调解鼓励民众除却道德、情感与投机以外以理性思维方式对待诉讼利益与诉讼风险,对传统的情感与意气文化进行反思,帮助构筑新的、兼有理性成份的情义观,这种承继历史又突破历史禁锢的新的思维方式,为新时期深化司法制度改革奠定了真正的人文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