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日报》:同居分手 仍需抚养孩子

发布时间:2012-10-18 09:32:01


 

本报讯 (记者张萌萌 通讯员李世顺 王丽)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生育了孩子,亲生父母就有义务抚养孩子长大成人。近日,镇平县法院审结一起抚养费纠纷案,判决被告张某自2012年起于每年的10月15日前支付原告刘才才(化名)当年的抚育费1563.5元,至其年满18周岁止。

2004年11月6日,镇平县玉都街道某村村民刘某与女朋友张某邀请亲朋好友,在家中举行了结婚仪式,之后二人开始共同生活,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5年11月5日,张某生下一男孩,取名刘才才。2010年6月,张某开始外出打工,孩子刘才才一直随父亲刘某生活。直到今年3月张某才回家过一次,并将自己的全部生活用品拿走,之后音信全无。而刘某失业在家无任何经济收入,靠国家低保补贴生活,还要养育刘才才。面对如此无情的妻子,刘某只好诉诸法律向其讨要说法。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和张某虽然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属于同居关系,但原告刘才才作为刘某和张某的非婚生子,享有与婚生子女相同的权利。被告张某走后一直未支付抚养费,原告的父亲享受低保补贴,经济困难,被告张某应当承担孩子刘才才的抚养义务,支付孩子抚养费。据此,法院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廖靓    

文章出处:《南阳日报》2012年10月18日第A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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