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张萌萌 通讯员贾玉仙 丁志勇)丈夫生前拖欠他人租赁费61987元,妻子却以不知情为由拒绝偿还。近日,西峡县法院判决秦某应对丈夫生前的61987元租赁费予以清偿。
秦某的丈夫魏某生前从事个体建筑业务,2010年至2011年12月期间,魏某多次在李某处租赁铁皮、钢管、水泵、木板等物品。后经结算共欠租赁费61987元,并出具了一张内容为:“借条,今欠李某租赁费61987元 魏某 2011年12月15日”的欠条。今年3月25日,魏某因急病突然去世,该笔债务未清偿。李某便向魏某妻子秦某讨要,秦某却拒绝偿还,无奈,李某一纸诉状将秦某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合法的租赁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秦某之夫魏某生前从事个体建筑业务,在承包农村民房建设中,与原告李某存在租赁设备关系。根据未及时偿付租金而出具的欠条及租交物品的条据,足以证实原告李某与被告秦某之夫魏某之间租赁关系成立。而魏某所欠租赁费在秦某与魏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所以秦某应当负责偿还。依照法律有关规定,法院遂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