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持欠条要求偿还借款,结果败诉,只因假借款真传销。10月19日获悉,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果涛等九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张丽和雷林系邓州市湍河街道办事处同村村民,二人均在桂林从事传销活动。2010年5月,二被告以办厂为名,将原告果涛等九人免费从邓州接送至桂林,考察“项目”两天,并劝说九原告在桂林“融资办厂”。九原告最终经不住诱惑,在7月至8月间,先后将各自的身份证件及数额不等的现金共计223990元交给张丽,签订了产品申购单和购货明细表等。2011年3月20日,在九原告要求下,张丽写下欠条,载明分别欠九原告26600元、40100元等数额不等的钱款,雷林为担保人。同时,九原告写下保证,保证所打欠条不外传,若其中任何一人对外泄露,则把九人的应收现金扣完。2012年4月7日,九原告诉至邓州市法院,要求二被告偿还欠条所载明的钱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丽在广西同一地点、同一时间给九原告写下欠条,看似是民间借贷行为,但实质是一种传销行为。产品订购单、原被告陈述、原告《保证》等,均证明原被告从事传销活动。传销活动是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行为,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围,故原告请求无法律依据,遂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