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院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发布时间:2012-10-22 08:31:36


    《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调解法》都规定,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工作具有业务指导的职能。河南省新野县现有人民调解员260余名,平均每年化解民间纠纷4000余件,平均每年有300余件需制作调解协议书,但有200余件调解协议书的制作需自行求助司法所工作人员或者法律工作者,其余自己制作的调解协议书出现适用法律不准、用词不精确的问题。由此,反映出基层人民调解工作中存在的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人民法庭与人民调解组织缺乏有效联络机制;二是缺乏系统的指导培训机制,部分人民调解员的法律知识及调解技能欠缺,不会制作调解协议书或者制作的调解协议质量不高;三是人民调解员是无偿服务,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四是人民调解员的日常管理薄弱,个别人民调解员存在吃请受礼拉偏架现象。

对此,新野法院建议:一是完善诉调对接机制。借助“诉调对接中心”、人民法庭等与基层调解组织建立完善的对接机制,一方面依法及时审理司法确认案件,加强辖区人民调解工作指导,支持人民调解组织依法开展工作,另一方面人民调解组织,积极接受人民法院按规定的委托调解的纠纷或协助人民法院做好调解、送达、保全等工作。二是加强指导培训。基层人民法庭定期对人民调解员进行法律和协议制作等方面的知识培训,利用“法官村长”、“一村一法官”等机制平台,巡回审判时典型案件邀请旁听、组织观摩、指导协议书的制作等多方式提高综合素质。三是与司法行政部门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对在司法指导、司法确认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沟通,畅通信息交流渠道,使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有机结合。四是建立激励和淘汰机制。对工作成效突出、有特色、有创新的人民调解员,建议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推进当地调解工作有效开展。

责任编辑:廖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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