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以化解矛盾、定纷止争为目的,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作为原则,以全心全意为民司法为宗旨,与百姓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而传统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均为自然人,都是普通的老百姓,有的为了争口气而打官司,有的为了和邻居争一毫地而打官司,有的甚至为了几块钱打官司,纠纷的内容繁琐,淳朴的老百姓又较为执着。因此,面对这些传统的民事案件,法官心中要有一秆秤,使所办案于情于法都是公正的。
法官的上帝就是法律,法官要充分懂法、严格执法,法官信仰法律的程度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对法院的态度。传统的民事纠纷虽然都是家长理短的百姓事,但不同类型的纠纷也有其主要适用的法律,如离婚纠纷主要适用《婚姻法》,继承纠纷主要适用《继承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主要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用劳动争议主要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侵权纠纷主要适用《侵权责任法》等,这些法律都是法官办案时的主要依据,也是案件公正与否的衡量标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写入宪法的基本原则,也是我国法治进程中正努力实现的目标,在法律面前,不论身份、不论地位、不论富裕与贫穷,人人都处于平等的地位。要实现这一平等,法官又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中国以职权主义为主、以当事人主义为辅的诉讼模式下,法官主要起着引导诉讼的作用,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护主要在于法官。因此,在民事诉讼全过程中,法官必须严格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引导诉讼,程序正义的实现。在当事人看来,程序上的正义是形式上的正义,有了公正的形式才会相信有公正的结果。在以往的民事诉讼中有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可见实体正义是案件公正的重要支撑。法官在认定法律关系、划分法律责任、计算赔偿金额时都应有明确的实体法依据,即使知行使自由裁量权时,也应该限定在实体法的框架之内,使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结合,让正义在看得见的地方实现。
法官在民事审判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特别是在处理离婚纠纷案件时,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是否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为标准,而这一标准没有具体的客观因素可以准确衡量,主要靠法官的主观判断,其中夫妻间的情感因素就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因此,我们办案既要注重法律效果,又要注重社会效果,真正实现案结事了。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以“调解优先,调判结合”为主要原则,调解的主要技巧又在于把握当事人的心理特点,寻找隐藏在案件中的情感因素,对症下药,找出双方当事人都满意的调解方案。都说远亲不如近邻,在相邻纠纷中,当事人之间其实较注重乡情,只因某些小利而引起纠纷,这样的案件,法官须从乡情入手,找出双方矛盾的深层次原因,而不是单纯地讲法律,甚至有的纠纷还起源于上一辈的恩怨,所以我们办案就应当深入群众,走进田间地头,听百姓讲实话,与百姓交真心,这样才能掌握民情,把握民意,在案件依法得到处理时,也能获得情感和道德的认可。
法官也是普通人,在法律的原则和框架内,我们也会考虑道德情感,所以在民事审判工作中法官的角色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只有公平公正地去处理案件,才能彰显司法的人民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