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部:
我是新野县沙堰镇农民,在1999年买了汤某位于新野县城郊乡团结村的1113号的一处房产。我支付购房款73990元。汤某将该房屋及房屋所有权证交给我,我居住至今。今年我想办房权证,但汤某一直不配合我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说争议房产系家庭共有财产,家庭成员不知情,他无权独立作出处分的决定;而且所建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为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村房屋不得买卖,所以我们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请问,我们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否有效?
读者: 徐明
徐明读者:
在我国,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有,一般也只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才可以申请宅基地建房。农村村民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由于是村民基于其身份而无偿取得的,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是联系在一起的,在一定程度上,农村宅基地具有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的功能,农村宅基地不具有可交易性。争议标的物房屋所依附的土地属于农村集体土地,农村集体土地不能转让给本集体组织以外的人。所以,村民出卖房屋,应出售给本村符合申请建房用地条件的村民。你不是团结村村民,所以你们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