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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张萌萌 通讯员李世顺 刘江辉)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货物毁损,该由谁来承担责任?近日,镇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运输合同案,判决被告杨某赔偿原告李某损失共计1.5万余元。
2011年8月31日,镇平县柳泉铺镇杨某使用其所有的货车,为李某运输480筐西红柿共计12吨,货车沿高速公路行驶至甘肃省商州市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12吨西红柿全部毁损。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杨某使用其货车为原告李某运输西红柿,双方之间形成了运输合同关系。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告杨某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运输的西红柿全部毁损,所以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