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日报》:家属院内发生的交通事故

发布时间:2012-10-25 09:21:29


   本报记者 张萌萌

通讯员 张丰景 刘冠军

核心提示

车辆在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后,在家属院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保险公司认为事故发生在非道路上,拒绝承担保险责任,这种做法是否合法?近日,卧龙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件发生在单位家属院内的交通事故,法院经过审理,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受害人王某6万余元。

倒 霉

院内被玻璃砸伤

家住市工业南路的王某,在一门窗制作门店里打工,制作门店位于中州路一单位家属院内,老板叫张某。2011年7月2日,与张某有业务往来的赵某骑着一辆三轮摩托车,到该家属院内给张某送制作门窗的材料——玻璃。为保障玻璃安全、平稳运到,王某受张某的指派,在家属院内迎接赵某。接到赵某的王某来到三轮摩托车的右侧,一边步行跟随一边扶住车上的玻璃。孰料赵某在出发时为了赶时间,未将车上所载玻璃进行捆扎。二人行至院内中段时,车上玻璃突然掉落,将车辆右侧扶玻璃的王某砸伤。

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王某右胫骨下段开放性骨折及全身多处皮肤裂伤,经市南石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评定王某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合 理  保险公司应该赔

事故发生后,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六大队作出认定,赵某驾驶机动车运载需要捆扎的物品,未将物品捆扎牢固,是造成此事故的原因,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因赵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投保了交强险,王某遂找到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了解到事故的详细情况后,却以本案发生在单位家属院内,不是在道路上不属于交通事故为由拒绝赔偿。今年4月10日,王某向卧龙区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近日,卧龙区法院通过开庭审理,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受害人王某64968元。

说 法  此案属于道路范畴

审理本案的法官告诉记者,保险公司认为的本案发生地不在道路上是不合法的。在道路交通管理中,道路(以下简称道路”)的定义与我们一般意义上的道路有所不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定义,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从该规定可知,道路交通安全法所指的道路应具有公众通行的特征,其所维护的交通秩序和交通安全应具有社会性、公众性。而本案中的交通事故发生地是在市中州路某单位家属院内,该家属院虽在单位管辖范围内,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故本案的事故发生地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所指的道路,而车辆在该道路上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属交通事故。所以保险公司应对受害人王某因本次交通事故所受损失予以赔偿。

法律链接

《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定义的道路包括以下几种:

公路:按照在公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包括陆面道路和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

城市道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属于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道路。如厂矿道路、机场道路、港区道路等,凡是社会机动车可以自由通行的,均按照道路进行管理。

广场:指城市规划在道路用地范围内,专供公众集会、游嬉、步行和交通集散的场地。

公共停车场:指在规划的道路用地范围内专门划设出供车辆停放的车辆集散地,是道路系统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什么不属于道路

除《道路交通安全法》定义的道路以外的其他道路,如矿区、厂区、林区、农场等单位自建的不通行社会车辆的专用道路、乡间小道、田野机耕道、城市楼群或排房之间的甬道以及机关、学校、住宅小区内的甬道等均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范畴。(张萌萌整理)

责任编辑:赵 娜    

文章出处:《南阳日报》2012年10月25日第A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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