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结婚”一年半闹起了“离婚”,来到法院才知道,自以为的婚姻并不受法律承认。原来所谓的“夫妻”结婚时只办了仪式,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当然不受法律保护。笔者了解到,类似的“婚姻”很多,由此引发的财产纠纷也时有发生。新《婚姻法》已颁布实施11年,仍有不少人不懂得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婚姻,希望借此文予以提醒。
基本案情
刘军生于1984年,冯梅生于1990年,二人经人介绍相识。之后,刘军先后给冯梅彩礼1.8万元和6万元房子押金。冯梅用彩礼钱购置被子等结婚用品。2009年12月22日,二人“结婚”,但只举办婚礼,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都认为拜了天地、请了酒席,自然是一对合法夫妻。
“结婚”后,二人经常吵闹。2010年农历六月六日,冯梅父母按习俗送给刘军3000元。无奈之余,刘军诉至邓州市法院,要求冯梅和冯梅父亲冯成返还彩礼7.8万元。冯梅认为,“这些钱是刘家结婚前送给我的,应该是我的;即使算两人的共同财产,我最少也应得到一半”。
法院判决
庭审过程中,原告主动放弃1.8万元,要求二被告返还6万元。最后,该院判决二被告返还原告6万元。面对此判决,冯梅如梦初醒。原来,只办酒席不领证,这样的“婚姻”不受法律保护。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介绍,2001年4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同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未按婚姻法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在此之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补办结婚登记的,按夫妻关系对待;未补办结婚登记的,即不视为夫妻。通俗地说,1994年2月1日以后,凡是结婚不办理结婚登记的,就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结婚,二人是同居关系,不是夫妻关系。
2003年12月26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本案中,刘军与冯梅虽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并同居,但一直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原告给付二被告的1.8万元,冯梅已用于购置结婚用品及同居后日常开支,且刘军也表示放弃;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该款项法院不再审理。冯梅称6万元是原告父母赠给自己的,但无任何证据证明。故法院只能认定6万元是刘军父母对刘军的赠与,而不是对冯梅的赠与。因此,二位被告应当返还原告房子押金6万元。
作者感言
近年来,因结婚未登记而导致的婚约财产纠纷时有发生。究其原因主要为:一是法律意识不强。男女双方认为只要好好过日子,办不办结婚证不重要。二是心理上懒散。结婚前双方忙于购物、筹办婚礼等事务,待婚礼结束后,把结婚登记事宜抛至脑后。殊不知,等到发生纠纷后才得知曾努力经营的婚姻在法律上并不存在,岂不是可悲可叹。要保护自己在婚姻中应享有的合法权利,首先要确保婚姻切实得到法律承认。
笔者借此提醒“准夫妻”,婚前应充分了解,建立共同感情,夯实“爱巢”之基;婚后共同生活,二人应尽量相互包容、理解、忍让,切忌为鸡毛蒜皮动干戈。(因涉及隐私,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