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房后房价上涨 后悔 想退房被拒起诉 被驳

  发布时间:2012-10-26 09:17:01


2012年1025日,河南省新野县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不服房屋登记行政纠纷案件,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王有亮夫妇的诉讼请求。

201246日,原告王有亮夫妇通过中间人介绍将自己原宅基上翻建的房屋以227000元的价格卖给了第三人李君茹,房款付清后,原告夫妇按协议约定将该房屋交付给李君茹居住,并协助李君茹到房管部门申请了房屋变更登记,被告新野县房产管理局依法为第三人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可事隔三月后,原告夫妇不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认为自己出售房屋价格吃亏,要求第三人退还自己房屋,并退还其房价款227000元,遭到第三人拒绝。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原告夫妇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新野县房产管理局给第三人李君茹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依据原告夫妇的申请和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原房屋所有权证等相关手续,经过权属审核后,依照法律规定,为第三人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该颁证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原告夫妇在房屋买卖成交并协助第三人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后,请求撤销房管局颁发给第三人的房屋所有权证,请求的事实理由不能成立,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张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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