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法院继续教育引导从事民事审判的干警强化调解意识,创新调解方法,充分利用庭前、庭中、庭后时间,巧妙运用“四步”调解方法,耐心细致地做好双方当事人工作,有效化解矛盾,收到了“调解多、判决少、社会公信度高”的良好效果。
一是认真梳理原告的诉讼请求。针对大部分诉讼基层群众由于法律诉讼知识的缺失、一个诉状会列出数个关系让法院“一锅端”等情况,在立案后,合议庭成员特别是承办法官,必须要先通过与原告的接触,做好必要的法律释明工作,引导当事人正确表达诉求。
二是正确分析当事人的意见分歧。经过对原告诉讼请求的归纳梳理,和当事人进行深入沟通,把握当事人形成纠纷、产生矛盾的焦点,以及当事人之间的重大意见分歧,寻找利益平衡点和最佳解决纠纷途径,为进一步做好调解工件打好铺垫。
三是准确把握调解的切入点。法官要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因案制宜、因人制宜,灵活多样,找出案件最佳调解切入点。例如:针对婚姻家庭、相邻关系、损害赔偿等常规性民事案件,要从道德、感情、法理等方面入手,弘扬人世间美好的亲情,友情,结合当地的风俗习惯,本着促进家庭和睦、邻里和谐、乡风文明、团结互助、化解矛盾、构建和谐的方面入手,促使当事人逾越利益的差异和冲突,平息矛盾。
四是有的放矢制作调解方案。合议庭和承办法官要充分兼顾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根据案件的性质,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有的放矢的制作调解方案,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坚决杜绝“和稀泥”式的盲目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