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意在无资质维修店维修车辆 发生事故如何承担责任

  发布时间:2012-10-29 08:35:59


   [案情]

201065日,因手扶拖拉机左后轮气不足,王军将之驶到胡锋、聂菊夫妇经营的维修店(该店未办理营业执照)充气。聂菊告知王军,胡锋外出,让王军到另一家维修店充气。但王军认为充气是件小事,聂菊应该能操作好,坚持在该维修店充气。充气过程中,聂菊让王军帮忙捺住充气的地方,自己去查看气压。此时,因充气过度,致使轮胎后轮圈飞出,导致王军身体多处受伤,并构成九级伤残。王军住院治疗27天,支出医疗费17689元。期间,胡锋通过中间人赔偿王军2000元。

201012月,王军诉至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要求胡锋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0386.97元。

[审判]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王军在被告胡锋店内充气,理应得到符合其人身安全的服务。胡锋夫妻经营的维修店,未经有关部门办理营业执照,亦未经过相应培训。聂菊在胡锋不在店内时,明知自己不适合单独操作,但经不住王军的再三请求,向王军提供了充气服务。胡锋作为充气承揽合同服务的提供者,对事故发生负有不可推卸责任。胡锋辩称王军是自行充气,聂菊未参与,但无证据证实。胡锋另辩称,王军的车辆轮胎存在质量缺陷,但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提出鉴定申请,法院不予认定。王军明知胡锋的维修店无经营资格,且聂菊亦告知胡锋不在店内,并建议其到另一家维修店充气。为贪图便利,王军执意要在胡锋处为轮胎充气,对事故发生也负有一定责任。综合案件实际情况和双方过错程度,以王军承担40%责任、胡锋承担60%责任为宜。

最后,该院判决被告胡锋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军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8348.18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说法]

本案中,王军到胡锋的维修店给轮胎充气,双方建立了承揽合同关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胡锋作为承揽合同中提供服务一方,理应保证王军在充气时享有人身、财产不受损害的权利。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因此胡锋应对王军损失承担一定赔偿责任。此外,根据《侵权责任法》有关规定,胡锋应赔偿王军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支出及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王军明知胡锋的维修店无经营资格且胡锋不在店内,仍执意要在该店充气,对事故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故王军对自己损失也应负一定责任。 

责任编辑:赵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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