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不是你们不停地调解,我咋能当庭拿到8万余元的赔偿款?感谢你们法官为我们做主!”日前,在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拿到8万余元现金的肖军不停地向法官道谢。
2011年8月8日这天,对于南阳市宛城区汉冢乡的肖军一家来说是个灾难性的日子。早上,七岁的儿子活蹦乱跳地去上学,可到了晚上放学时,肖军和妻子一边在家做饭,一边等着儿子回来,却怎么也没想到竟然得到噩耗:儿子在放学途中路过袁营节跌闸桥时跌落至桥下蓄水池,溺水身亡。肖军一家顿时陷入了无尽的黑暗。该节跌闸桥属南阳市某局管理,儿子所在的袁营小学距离节跌闸桥不足200米,该桥虽不是供行人通行的交通桥,却是袁营小学100多名师生上下学常经之路,且桥上未设置任何禁行标识,也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不曾想这座桥居然成了儿子的不归路。事后,肖军又经了解得知:事发时,南阳市某建筑公司正在桥面进行施工,占去了桥面近一半的面积,未及时清理施工残渣,且未设置警示标志。
事件发生后,在屡次协商不成的情况下,肖军和妻子一纸诉状将南阳市某局和某建筑公司诉至宛城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30万余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三方当事人各持己见,对立情绪严重。原告方认为自己没有过错,要求对方赔偿全部损失30万余元。而两被告则认为该桥是工作用桥,原告之子违规从桥上通过,原告未尽到监护责任,错在原告,拒绝赔偿。
庭审后,承办法官先后多次同三方协商,但三方均不让步,调解无果。在此情况下,宛城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原告未尽到监护责任,对其子死亡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对其管理使用的袁营节跌闸桥未设立禁行标志,也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行人通行,应承担次要责任;在桥面施工的建筑公司施工时未设立禁行标志,亦承担次要责任。综合案件事实,三方的责任比例应以6∶2∶2为宜,遂判决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81500元。
案件宣判后,承办法官的心里并不轻松,如果有一方上诉,案件还会进行下去,肖军夫妇还得为此事奔波,痛上加痛。为了能让肖军夫妇尽快得到实际赔偿,给这个受伤的家庭一点安慰,承办法官继续尝试做三方的调解工作。
拿到判决书的三方当事人也因更加明确了自身的法律责任,态度有所缓和。承办法官从情、理、法等方面做三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三方之间的分歧逐步缩小,事情终于出现了转机。最终,三方当事人被法官不懈努力的诚意所感动,当庭达成了赔偿协议,由建筑公司一次性支付原告81500元现金,并当庭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