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审查核实委托诉讼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的真实性

  发布时间:2009-06-08 09:23:36


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委托,代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分为法定诉讼代理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法定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其代理权的取得,不是基于当事人的委托,而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委托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代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其代理权的取得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只能在被代理人授权的范围内实施诉讼行为,而且必须同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由于授权委托书是委托诉讼代理人取得诉讼代理权的唯一凭证,因此保证授权委托书的真实性,对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般情况下,案件的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出庭诉讼的,本人可以不出庭。但在审判实践中,由于当事人不出庭、法院又忽视审查核实授权委托书的真实性,导致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正常工作秩序和社会的稳定。

一、诉讼代理人越权代理。有的诉讼代理人素质不高,利用委托人对自己的信任,只让委托人在事先拟好的格式化的授权委托书上签个字,甚至一连签几张这样的授权委托书。之后根据诉讼情况,利用委托人不出庭的漏洞,随时不经委托人同意,擅自在格式化的授权委托书上的空白处填写扩大授权范围,获得特别授权,甚至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的利益,致使委托人有苦难言。

二、委托人恶意利用诉讼代理人。委托人只是口头委托诉讼代理人,让其“全权”处理诉讼事务。授权委托书也让诉讼代理人随意填写,并由诉讼代理人代为签名,自己不出庭。表面上看是对诉讼代理人的信任,实际上却设下诉讼陷井。待案件裁判结果出来后,如果有利于自己则权极力奉承诉讼代理人,如果裁判结果与己不利,则以诉讼代理人无权代理为由与法院胡搅蛮缠,甚至上访告状,人为增加不稳定因素。

鉴于上述情况,为了提高司法效率,降低诉讼成本,维护法律尊严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笔者建议,审判人员应当履行释明告知义务:1、由办案人员向当事人讲明,如果委托诉讼代理人,自己又不出庭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应向法院说明授权委托书的真实性,并制作笔录,让当事人签字后附卷备查;2、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到法院说明的,应当告知其向人民法院提供由基层组织出据的证明其授权委托书真实性的证明材料;3、委托人变更诉讼代理权限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法院。

责任编辑:陈曦 夏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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