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出澡堂,七旬老汉倒地身亡

《南阳晚报》:法院判决,浴池经营者承担20%责任

发布时间:2012-10-31 08:42:23


稿件来源:南阳晚报*南阳网

 □本报记者 王付栓 通讯员 余耀华 李廷峰

一老汉在南阳市区某浴池洗澡后,突然倒地死亡。老汉的妻子杨某将浴池经营者张某告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张某赔偿精神抚慰金等经济损失。昨天,记者从卧龙区法院获悉,法院依法判决张某承担全部费用的20%

【案情】

澡堂里老汉意外死亡

20111212日下午,70多岁的王某到南阳市区某浴池洗澡。530分,王某在换衣间换衣服时,不明什么原因突然倒地,工作人员将其扶到床上后拨打120急救。医生赶到后经诊断确认,王某已死亡,其死亡原因不明。但遗体照片显示,其面部有淤血伤痕。

王某的妻子杨某认为,浴池经营者张某,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和救助义务,致使王某在其经营场所内摔倒身亡,应对该后果承担一定的责任。遂将张某起诉到卧龙区法院,请求判令张某赔偿精神抚慰金30000元和其他费用,共计107091元。

张某认为,事情的发生是王某自身原因造成的,自己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

浴池经营者担责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在张某经营的浴池内洗澡过程中死亡,无证据表明该死亡系因外力发生作用而产生。综合考虑死者的年龄、患病史及浴池这一场所的特殊环境,应当认为该死亡后果主要系自身所患疾病所致。同时查明,张某在其经营的浴池内,并无采取安全保障措施,所以对王某的死亡后果存在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此杨某要求张某赔偿,予以支持,但该赔偿责任应与张某的过错程度相适应。根据张某的过错程度,以其承担全部费用的20﹪为宜,计款28000余元。杨某要求张某另行支付精神抚慰金,该请求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说法】

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问题的解释:“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王某在浴池洗澡时突然倒地死亡,应当认为是自身疾病所致,故王某自己应承担主要责任。张某作为浴池的经营者,没有对进入经营场所的消费者尽到“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比如对年老、患病的服务对象提供特殊的安全保障措施,如警示通告、基本的抢救设备和人员及特殊的防滑保护措施等。所以,杨某要求张某赔偿,得到了法院的支持。⑤

责任编辑:赵 娜    

文章出处:《南阳晚报》2012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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