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女体育课上摔伤毁容 学校保险公司共担责

  发布时间:2012-10-31 10:20:01


   12岁少女王某在学校上体育课时摔倒,伤及前额,落下残疾。少女王某监护人及代理人以校方存在过错应为第一被告, 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社旗县支公司作为校园责任险的承保方成为第二被告,故原告要求法院勒令二被告赔偿损失并承担精神抚慰金、鉴定费及本案诉讼费用。

王某系社旗县城郊某学校学生,非农业家庭户口。20091229日在上体育课时摔倒,碰伤前额,出现肿胀,渗血,经过治疗后消肿。但随后原告出现双眼脸下垂,引起父母重视和忧虑,遂四处求医治疗,但至今不能痊愈,落下残疾。经河南河南南阳公正法医临床司法所鉴定,原告双眼伤残程度均构成10级。社旗县教体局曾向财险公司为全县中小学生投险,保险期限为200991日至2010831日。

经审理法院认为,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伤害,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学校未尽到保护义务,致使原告双眼受伤,构成10级伤残,该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已在财险公司投有校园方责任保险,财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遂判决如下:学校赔偿原告王某精神抚慰金人民币1000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社旗支公司赔偿原告王仕灼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共计人民币54946.47元。

 

责任编辑:赵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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