宛城区法院积极探索创新促进调解工作良性发展

  发布时间:2012-10-31 17:07:23


近年来,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法院高度重视调解工作,积极探索创新,采取多项措施,在审判中传达“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精神及在工作实践中落实这一工作原则对推动社会矛盾化解、促进社会和谐所具有的重要意义。通过持续不断的学习、教育、宣传、应用,调解的观念已经深入法官内心,争取调解结案也早已转化为法官的自觉行动。

一是完善制度,加强调解工作的规范化建设。为推动调解工作健康发展,确保调解工作质量,充分发挥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发面的积极作用,宛城区法院本着“要像管理审判那样去管理调解,像规范审判那样去规范调解”的指导思想,加强对调解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从立案调解,到调解适用案件的类型,调解与执行的兼顾,调解的考核指标等都进行了规范,有效推动了调解工作的深入开展。为了促使办案人员不但注重“案结”,更注重“事了”,推动矛盾的根本化解,宛城区法院着力提高调解协议自动履行率,一方面强化办案法官对调解书法律效力的释明责任,要求审判人员在制作调解书时,对当事人讲明生效调解书的法律效力,释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消除义务人把法院调解书与民间协议相互混淆的模糊认识,促使当事人自动履行;另一方面进一步完善考评指标,增设调解自动履行率指标和调解申请执行率指标,将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也纳入司法绩效考核范围,对调解工作质量和工作效果进行全面评价。

二是开展调解技能培训,有效提高法官的调解能力。调解是一项综合性工作,要求审判人员既要有职业尊荣感和工作责任心,还要有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社会知识;既要有娴熟的司法审查能力,还要具备高超的沟通协调能力和群众工作能力。为使广大法官能够胜任调解工作,并取得实效,宛城区法院把调解技能的培训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来抓,组织调撤率高、群众工作经验丰富的资深法官为广大办案人员传授调解的技能,使大家在调解时对言辞的表述、语调的控制、当事人心态的把握、调解策略的运用等均有了明确的认识,调解能力得到了显著提高,涌现出了一大批调解能手。
三是创新调解形式,促进调解工作多样化。时代在变迁,社会在变化,调解工作也必须与时俱进才能够结出硕果,多结硕果。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除了以往惯用的庭前调解、庭中调解、庭后调解、判后调解的全程调解和承办人、庭长、院长依次参与的“阶梯调解”外,宛城区法院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和案件的实际需要,总结出了具有宛城特色的“调解七法”,即以理讲案法、批评教育法、案例引导法、排除矛盾法、亲情感化法、延伸调解法、以诚感化法,全方位、多角度、深层次的利用调解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矛盾化解。同时,宛城区法院又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大胆创新调解形式,推动矛盾化解,如采用电话、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现代化设施进行调解,提高了诉讼效率,节约了诉讼成本,减轻了当事人诉累。例如王鹏飞法官用电话调解了远在天津的某石油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诉南阳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同大港油田集团中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一案;周丹法官用28条越洋短信调解了历经一审、二审、重审的原告吕某诉被告张某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张治菊法官用电子邮件调解了黄某诉何某、郑州某保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等典型案例,取得了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4.争取各界支持,推动“大调解”工作格局建立。“一个篱笆三个桩,一个好汉三个帮”,做人做事需要众人齐心才能够其力断金,调解工作同样需要社会各界的参与和支持才能够走得更远、效果更好。在司法实践中,宛城区法院结合工作实际积极争取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等部门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及乡村名流、社会贤达、宗教人士等人员参与调解,初步形成了网络健全、保障有力的“大调解”工作格局,并收到了理想效果。积极落实立案预登记和委托调解制度,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的职能作用,积极稳妥地推进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的良性互动和有效衔接,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责任编辑:赵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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