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日报》:离婚理由不足 法院不予支持

发布时间:2012-11-01 14:22:07


稿件来源:南阳日报-南阳网

本报讯 (记者王淼 通讯员周勤)丈夫起诉离婚,妻子却坚持不离。近日,在大量事实证据的支持下,南召县法院依法判决不准原告刘某与被告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也由原告承担。

原被告双方均为80后小夫妻。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夫妻二人未建立起真实感情,二人经常因琐事争吵。即使育有一女双方感情也不能维持。请求依法判决离婚,婚生女儿随自己生活。而被告程某辩称,原告所诉事实及理由均不属实,夫妻间偶尔拌嘴是正常现象。为珍惜二人已经七年的婚姻,不同意离婚,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刘某与被告程某结婚时间长,生育有子女,夫妻关系尚好,现原告起诉离婚,被告不同意,原告也未向法庭提供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关证据,故原告的离婚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经法院调解,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根据国家有关民事政策法律规定,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赵娜    

文章出处:2012年11月1日《南阳日报》A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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