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日报》:卖房后又索要 驳回诉讼请求

发布时间:2012-11-01 14:24:58


   稿件来源:南阳日报-南阳网

本报讯 (记者王淼 通讯员解静)将房屋卖给他人后,眼瞅着原来的房屋一个劲儿升值,原房主后悔了,向现在的房主索要房屋不成,将其和房管部门告上法庭。日前,新野县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不服房屋登记行政纠纷案件,依法驳回了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王某通过中间人介绍将自己原宅基上翻建的房屋以20余万元的价格卖给了李某,房款付清后,王某按协议约定将该房屋交付给李某居住,并协助李某到房管部门申请了房屋变更登记,新野县房产管理机构也依法为李某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可事隔三月后,王某后悔卖房,要求李某退还房屋,遭到李某拒绝。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王某到新野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该县房管部门给李某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新野县房管部门所颁证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王某在房屋买卖成交并协助李某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后,请求撤销颁发给李某的房屋所有权证,请求的事实理由不能成立,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赵娜    

文章出处:2012年11月1日《南阳日报》A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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