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书本敲打学生头部 导致精神失常判决赔偿

  发布时间:2009-06-08 15:48:26


老师教育学生本无可厚非,但由于教育方法不当,导致学生精神失常却让人叹息。68,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内乡县某初中赔偿原告佳佳(化名)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各项损失17358.38元。被告刘扬(化名)负连带赔偿责任。

2008年春季(3月份),原告佳佳因学习成绩差,受到学校教育、劝戒,特别是班主任刘扬为了教育感化原告,对原告在校期间进行了多方面的批评、教育,200846,原告佳佳因没有参加集体劳动(扫地)和偷拿学生物品,被被告刘扬叫到教室外面,用书本在原告头部敲打,导致原告精神紧张、反常。原告精神失常退学后,其母亲不懂得科学治疗,带原告找神婆诊治无效。20085月至200810月原告先后到内乡、南阳市等医院治疗,诊断为儿童精神病。20081129,医学鉴定结论为:情感性精神障碍,该事件为发病诱因之一,属八级伤残。

 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利应当依法受到保护。本案中原告佳佳系未成年人,就读于被告某初中。被告某初中应当根据学生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采取较恰当的工作措施,在组织、管理上对学校教师没有尽到完善的管理职责,制定详细的教师规章、规范,导致被告刘扬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对原告的违纪和法律行为不能采取循循善诱的说服、劝导教育,而是采取书本打头,变相体罚,导致原告心理恐惧,造成情感精神障碍,伤残八级的后果,被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对原告的经济损失应当予以赔偿。由于原告被打一事,并未对其大脑造成器质性改变,仅在精神心理上对原告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因此原告在学校被老师体罚只是其发病诱因之一。其心理脆弱,在离开学校后其母亲迷信找神婆诊治无效延误治疗时机也是其致病原因之一,所以原告自身也应承担一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之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赵晖 陈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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