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车借他人出事故 车主司机共担责

  发布时间:2012-11-05 08:34:09


本报讯 1029日,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驾驶人李欣与车主赵平共同赔偿被害人王硕医药费、护理费等共计54000余元。

李欣和赵平系朋友关系,赵平有一辆吉利轿车。201271日,李欣因外出办事向赵平提出借轿车使用,赵平念及多年好朋友关系就将轿车借给李欣使用。李欣驾车行驶过程中由于刹车不及时,将行人王硕撞成重伤,构成伤残9级。因赔偿协商未果,王硕将赵平和李欣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在案件审理中,赵平坚持认为自己虽是车主,但仅为出借方,不应负赔偿责任,王硕应向借车人李欣请求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赵平虽是出借方,但因轿车没有购买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且该车刹车不灵,赵平作为出借方存在一定过错,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赵娜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2012-11-1 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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